[案情简介]
被告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承建某国际建材城项目,并将该项目改建一期工程A区结构支模工程分包给被告刘某施工。2012年10月,原告周某起诉被告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某,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10万元及违约金22万元、滞纳金20万元。原告诉称:2011年3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筑模板、大模板及其他板材,合同总价约34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两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2012年6月7日,被告刘某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0万元;后被告刘某支付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代理意见]
黄云祥律师作为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后,向公司详细了解涉案工程项目,全面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主要提出以下几点专业意见:
一、涉案买卖合同系由刘某签字,后由刘某加盖涉案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该行为既未征得同意,也未获得明确授权,是无权行为、越权行为,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签订主体。
二、涉案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从未参与,合同实际履行人为周某和刘某。
三、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针对民工工资的特殊情况外,合同责任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全面采纳黄律师提出的意见,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买卖合同主体为周某和刘某;周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价款、分包、监理等,每一项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建筑领域的律师不仅要区分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还要清晰不同法律关系中建筑行业的术语及交易习惯、惯例。
本案中,黄律师运用自身丰富的建筑领域办案经验,抓住重点,以专业取胜。本案办理过程中,可归纳以下两大亮点:
一、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效力。建设工程专业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系对内使用,并无对外效力,由此产生的责任不能当然及于建筑公司。 二、建设工程中模板系建造工具,能反复使用,不同于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从其作用和建筑行业的现状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将支模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模板应该由第三人购买,无需由建筑公司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