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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如何高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督促程序(支付令)
信息来源:汤国柱、徐雪梅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5/4/23 9:47:43 点击率:939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亮点之一就是督促程序的变化,《民诉解释》的制定有利于债权人更高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特在本文中对此作深入探讨。
 
    一、督促程序介绍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只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
    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诉解释》施行前后关于督促程序的法律规范比对
    《民诉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7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同时废止。另外涉及到督促程序的司法解释,还有2001年施行的《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诉解释》施行前:
《民诉解释》施行后:
《民诉法》《规定》《意见》
《民诉法》《规定》《民诉解释》
选择
管辖
《规定》第2条: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427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限期
补正
《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民诉(2007修正)》第192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解释》第428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受理
条件
《意见》2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意见》218、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解释》第42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驳回
申请
《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意见》2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解释》第430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留置
送达
《意见》220、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解释》第431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裁定
终结,
支付令
失效
《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意见》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解释》第4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未在
法定
期间
提出
异议
《意见》22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解释》第43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部分
提出
异议
《规定》第8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解释》第434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多人
提出
异议
《规定》第9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解释》第435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设有
担保
《规定》第4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解释》第436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异议
成立
《民诉》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解释》第437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清偿
本身
异议
《规定》第7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解释》第438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撤回
异议
《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解释》第439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同意
提起
诉讼
《民诉》第217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解释》第440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
时间
 
《解释》第441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执行
期间
《意见》22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解释》第442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错误
撤销
 
《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解释》第443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新《民诉解释》对督促程序的完善之处
    (一)选择管辖的法院范围扩大 
    新《民诉解释》施行前规定,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诉解释》中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看出,原先债权人只有在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时才可以选择管辖。如今,只要是有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债权人就可以选择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以可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的选择变多,这在地域上便利了债权人。
    (二)明确限期补正后的受理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民诉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诉解释》施行前的规定是,补正期间不计入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的期限。原先债权人补正材料后,法院何时起算通知日期较为模糊。从今以后,债权人可以明确地得知,法院必须在收到其递交的补正材料后五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又申请诉前保全的直接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在《民诉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是在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情形的,再裁定驳回申请。《民诉解释》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又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形从驳回申请提前到不予受理,在程序上节省了债权人的时间。
    (四)明确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民诉解释》施行前,只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未说明从何时起算。《民诉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受理支付令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自此申请人可以明确得知其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期限何时终结。而且《民诉解释》施行后取消了驳回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的规定,给了债权人更多的机会行使督促程序。
    (五)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期限延长
    《民诉解释》施行前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在《民诉解释》中,债权人只要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通过对比看出,《民诉解释》将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延长至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给了债权人更多考虑的时间。
    (六)异议成立的条件被限定 
    《民诉》在2012年修正前,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都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如此规定使得督促程序几乎没有存在的意义,只要债务人恶意提出异议就可以终结督促程序。故《民诉》在2012年修正时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才能够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仍未对异议成立的情形作明确规定。《民诉解释》针对该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缩小了债务人提出异议成立的情形。对异议成立的情形严格规定,有助于债权人更顺利地进行督促程序。
    (七)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诉解释》施行前,未明确规定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所以可能存在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后,在提出异议期限内再次提出异议。如此方便债务人反复提出异议,有便于债务人恶意行使异议权。故在《民诉解释》中对债务人撤回异议后反悔视为已经撤回异议,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继续申请支付令,也能够督促债务人更谨慎地行使异议权。
    (八)完善了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   
    《民诉解释》施行前规定,支付令失效后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该规定衔接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免去了债权人重新立案的麻烦。但是关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久,不同意提起诉讼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转入诉讼程序后起诉时间如何认定等问题未再做进一步明确地规定。《民诉解释》中对这些问题均做了明确规定,方便债权人更快速的转入诉讼程序。自此支付令失效后将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由受理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起诉时间就是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时,只要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可,也可以选择其他更便捷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最新督促程序流程图
   

 
    五、应大力推广督促程序的实践操作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即使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也只需补充2/3的案件受理费。最大限度的节省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另外,督促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也不存在再审的可能。
    综上可以看出,《民诉解释》中对督促程序的规定更加完善。有利于当事人更快速、更便捷、更节省的实现债权,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大力推广督促程序的实践操作,发挥督促程序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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