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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等的意见
信息来源:吕梦娜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5/4/28 8:41:27 点击率:21153次

 

    【案情介绍】
    侯某在与桂某打架时被桂某用尖刀刺伤肚皮,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侯某父母作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桂某赔偿损失共计90余万,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药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桂某赔偿附民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附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的8万元,为何与当事人主张的90万元相差甚远?笔者在研读两份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所提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只字未提,而这两项恰恰占据了90万余元的绝大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此看来,第155条是对刑附民“物质损失”的进一步明确列举,上述赔偿项目中并不包含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如果最高院对赔偿金予以支持的话应当列明。而该法条中,对于丧葬费用等较小的费用都予以列明,足以见得更大额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包含在“物质损失”中。
    那为何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物质损失不同于精神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的答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刑附民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最高法认为刑附民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而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属性和间接属性,对附带民事和单独民事案件应当适用不同标准。同时,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也具有精神抚慰金性质,应当不予支持。
    二、巨额赔偿导致打法律“白条”
    刑事附带民事与执行难直接挂钩。在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为农民、无业人员或进城务工者,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巨额的判决书。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阐述了打法律“白条”的问题,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却执行无门的尴尬境地。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是最高法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要原因。但回到本案中,判决的8万元真的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吗?
    本案诉请中符合第155条规定的金额共计为3万元,那判决书中的8万元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或许这就是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精神损失于法无据”,而只字未提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原因,因为对于赔偿金等项目本身具有较大争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155条的限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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