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办理方式】:判决
【承 办 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被告人卢某为发送店内广告购买伪基站设备1套。2014年3月7日至11日,被告人卢某指使被告人项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某某街30号1单元15B1室租房内,利用该设备向周边300米区域范围内移动用户发送某某珠宝店的广告短信共计55149条,造成51690名用户通讯中断至少5秒时间。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执法检测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光盘2张;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项某系从犯,且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至11日,被告人卢某指使其店内员工被告人项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某某街30号1单元15B1室被告人卢某的租房内,用被告人卢某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向周边300米区域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其所经营的珠宝店的广告促销短信共计55149条,造成51690名用户通讯中断至少5秒钟。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处查获犯罪工具充电器3个、接线板2块、HP455型笔记本电脑1台、布袋2个、银灰色机器1台,现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经浙江省杭州无线电监测站测试:上述送检的设备符合伪基站的特征。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项某以本案证人身份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朱某、胡某、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纸质打印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执法检测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附光盘);杭州移动针对某某广场擅自使用伪基站说明、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对余杭伪基站案件证明、伪基站导致用户断网验证;用户投诉清单明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卢某、项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案件点评】:
被告人卢某、项某结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项某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二人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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