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陈某、雷某1、雷某2
一、贩毒事实
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贩卖给被告人陈某30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雷某1200克,供二人贩卖(陈某后因毒品质量不好将300克冰毒归还给了徐某,徐某归还给了其上家)。后公安机关在某酒店抓获被告人徐某,并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99.24克。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俞某等人贩卖毒品共计冰毒0.5克、麻古两颗、毒品一包。后公安机关在某酒店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在酒店及其车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37.93克,含麻黄碱的毒品共计0.05克。
2013年4月,被告人雷某1指使被告人雷某2帮助其多次销售毒品,并由雷某2帮其分包毒品,共计冰毒10.2克、麻古15颗、毒品五包。后公安机关在其居住房屋内抓获雷某2,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共计289.18克;在居住房屋外的无牌照车内抓获雷某1,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共计18.23克。
二、容留事实
2013年3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徐某在其承租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陈某、雷某1及蔡某吸食毒品、冰毒。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雷某1、雷某2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们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们吸毒罪。被告人陈某因毒品质量问题将毒品退还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但是为了贩卖而实行的购买行为,是犯罪既遂。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雷某1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2受被告人雷某1指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帮助雷某1分包其他毒品的行为,应着重从重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徐某、陈某、雷某1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雷某2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不服原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920件,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7225件,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6803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些年来国际禁毒日之际举行的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信息显示,毒品再犯、累犯比例较高一直是毒品犯罪的突出特点。
故《
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是目前《
刑法》分则中唯一针对再犯从重处罚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前罪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现列明毒品再犯的构成要件,望引以为戒,莫入歧途。
第一: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毒品罪被判过刑;
第二:被判过刑包括刑罚尚未执行、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等情形;
第三:毒品再犯与累犯不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