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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定婚时候的彩礼离婚后还能讨回来吗?
信息来源:吴莉琴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7/5/23 16:28:10 点击率:1592次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一直都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作为男方给女方的聘金,在当今还相当盛行。现今大部分婚姻的缔结,仍然是不能免俗地将彩礼摆上台面,而夫妻闹分手时,彩礼却又成了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
 
案情回顾:
    沈某居住在G省某县,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居住在同县的女子张某。双方相识月余,男方便决定与女方定下婚约,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男方须向女方送上彩礼。于是沈某给女方送了52688元彩礼,在相识的第二个月就与张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原本期待的婚后幸福生活并没有降临,双方因为认识的时间太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沈某在生活中与张某产生了诸多矛盾,常常发生争吵。三个月后,张某感觉无法与沈某继续生活在一起,离开了沈某,两人不再联系。其后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夫妻关系依法解除。
    然而,沈某认为自己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没有达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女方是否应该返还男方所给付的彩礼?
 
律师说法: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对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沈某与张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个月,其结婚的目的已达到。双方离婚后,沈某要求返还彩礼,前提必须是该彩礼的给付导致沈某生活困难。而沈某不存在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故沈某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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