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一直都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作为男方给女方的聘金,在当今还相当盛行。现今大部分婚姻的缔结,仍然是不能免俗地将彩礼摆上台面,而夫妻闹分手时,彩礼却又成了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
案情回顾:
沈某居住在G省某县,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居住在同县的女子张某。双方相识月余,男方便决定与女方定下婚约,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男方须向女方送上彩礼。于是沈某给女方送了52688元彩礼,在相识的第二个月就与张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原本期待的婚后幸福生活并没有降临,双方因为认识的时间太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沈某在生活中与张某产生了诸多矛盾,常常发生争吵。三个月后,张某感觉无法与沈某继续生活在一起,离开了沈某,两人不再联系。其后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夫妻关系依法解除。
然而,沈某认为自己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没有达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女方是否应该返还男方所给付的彩礼?
律师说法: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对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沈某与张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个月,其结婚的目的已达到。双方离婚后,沈某要求返还彩礼,前提必须是该彩礼的给付导致沈某生活困难。而沈某不存在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故沈某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