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9月初,余杭的赵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电话中对方自称是上海某区顺丰快递的员工,声称赵女士的快递被海关扣押,建议赵女士到上海某区公安局报案,并给了赵女士一个“公安局的电话号码”。赵女士上网查询了一下,发现这个号码确实是某区公安局的电话。
所以当自称是孙海的警官以“公安的电话号码”打来时,赵女士对这名“孙警官”的身份没有任何怀疑。并在“孙警官”要求下赵女士在电话中做完了“电话笔录”,“孙警官”告诉赵女士,她已经被通缉。并且给了赵女士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址,让她进行网上确认,赵女士打开网址,上面赫然是一张对赵女士的通缉令。
赵女士心里很慌乱,又不敢跟家里人商量,于是主动给“孙警官”拨打了电话。“孙警官”告诉赵女士有一个余杭本地人冒用她的身份信息进行洗黑钱等犯罪活动,已经有3个人因此被抓捕,但是交纳保证金就可以被“取保候审”,其中一人因交不出保证金已经被拘留,另外两人在交纳了75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就被释放了。
为免于牢狱之灾,赵女士向“孙警官”提交了70万元的“保证金”,其中有64万元是抵押房子所得。但因仍然无法凑足75万元,“孙警官”主动提出借给赵女士5万元。一周后,自称是“孙警官”领导的“杨队长”来电称“孙警官”因为帮助赵女士逃脱处罚,已被抓捕。案子的严重程度也直接升级,不仅仅是办理“取保候审”这么简单,得再交50万才能保证不来上门抓走赵女士,赵女士无奈之下又向单位借了50万元汇给了对方。对方后续又要求汇款10万,赵女士一一照办。
10月18日,对方打电话给赵女士称案子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要求赵女士到哈尔滨去找另外一个受害人孙某某。并且保证,赵女士帮助孙某某“完成配合”之后,就可以彻底洗脱嫌疑。赵女士坐飞机到了哈尔滨,“帮助”孙某某在网上银行一共转账了36万余元。完成后,对方又要求赵女士去武汉帮助另外一名所谓的受害人。当天傍晚,在哈尔滨机场,赵女士被哈尔滨警方及时扣留,进行了调查。原来,孙某某在转账36万以后,意识到自己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最后赵女士在哈尔滨警方的帮助下回到了余杭。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孙警官”、“杨队长”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犯罪嫌疑人虚构了赵女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缉的事实,而受害人赵女士基于这一事实错误的认为自己已被通缉需要交纳保证金才能取保候审,因此受害人又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产(130万元)转账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受害人赵女士被骗财物价值为1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据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有关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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