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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孕妇终止妊娠,受害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信息来源:吴莉琴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7/6/15 17:35:59 点击率:10713次

 

    案情回顾2013614日,张伟(系化名)驾驶其所有的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329国道蟠龙路口时,与同方向由王兰(系化名)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伟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王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兰往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多处挫伤。医生建议全休三天。因检查需要,王兰在受伤次日接受了CTX射线检查,此时王兰已怀孕一个月。出于胎儿分健康考虑,在医生的建议下,王兰在该院实行人流手术。因治疗及终止妊辰,王兰先后门诊五次,共花费1648.3元,另支出交通费164元。因终止妊娠,医院建议休息两周。
 
    律师认为
    1、交通事故之后伤者在医院进行X拍片或CT检查乃是常规之举,而拍片或CT检查会导致胎儿畸形也是常识,故终止妊娠并非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拍片检查之后的必然后果,故终止妊娠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终止妊娠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
    2 根据司法实践,交通事故中,一般需受害者构成伤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王兰伤势没有构成伤残,相反,伤情轻微,仅属于挫伤,几次门诊即可;终止妊娠并未影响生育能力,不符合伤残标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可见,法律对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条件限定为“严重后果”,至于何为严重,需根据社会常识、生活经验、公序良裕、侵权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的侵权后果是终止妊娠,根据社会常识、公序良俗、一个有着重大人身属性和人格意义的胎儿永久灭流产,对于任何一个女人来说,都会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痛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因此,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的标尺
   精神损害赔偿,是提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适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特殊保护。张伟违章驾车发生事故,给王兰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王兰夫妻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他们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这种心灵上的创伤是长久的,也是难以愈合。因此张伟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担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适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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