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起,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在工资的发放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正确进行工资支付,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将面临的重要课题。从本期起,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将陆续推出专题文章,结合企业实务操作,深入解读新《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张某自2015年3月进入A公司工作,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5点,偶尔晚上会有加班。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A公司制作的工资单上显示张某每月的基本工资为8000元,扣除社保、个税后每月固定向张某发放工资为7500元左右。2017年2月,张某从A公司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合计约11万元。
A公司答辩: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中本来就包括周末的加班工资及平时加点的工资,工资单上的基本工资也是如此,其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仲裁裁决:A公司的工资单未列明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加班工资,故认定A公司应向张某补发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加班工资合计约8万余元。
2017年5月1日起,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在工资的发放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例虽然发生在《办法》出台之前,但仍然对今后的操作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律师解读
一、工资支付表的制作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因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企业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规定将明细制作完备,而不仅是基本工资、应发工资等简单的罗列。本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部设计制作了最新的工资支付表模板,若有需要可向本所进行咨询。
二、工资支付表的送达
工资支付表系企业单方面制作的文件,其明细尤其是关于加班工资及相关补贴等若劳动者未确认的,则企业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按明细内容发放。目前几乎所有的企业完全忽视了工资清单的送达过程,这是目前也将是未来劳动争议(尤其是加班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重要原因。
企业向劳动者提供工资表的途径,最常见的是让劳动者每月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这是最规范的公示方法,但是操作起来也是最耗费人力的。在目前普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此种操作方式愈加显得效率低下,实际上,在通信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工资清单的送达方式亦可多元化。
多元化送达方式优缺点对比表
三、工资支付表的保存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因此,企业对于工资支付表未保存两年的,不但要承担案件败诉的可能,若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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