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根据股东钱某的申请,于2018年2月5日裁定受理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5日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坚民、段利明、朱茹君、沈晨、汤小东及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股东金某、钱某组成清算组对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11楼;邮政编码:311100;联系人:段利明、沈晨律师;联系电话:15906677739、180729970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力。
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杭州金城畜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转移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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