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将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由2014年的“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1.只有国有企业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吗?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现在室内作业人员均可享受高温津贴吗?
虽然《通知》明确了室内人员高温津贴的标准,但高温津贴享受主体的确定仍应当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才需发放,即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企业无须给室内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3.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了高温津贴?
除了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当地政府定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外,本次《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4. 高温津贴可以防暑降温饮料代替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 高温津贴应一次性发放还是按月发放?
发放的方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我们建议按月发放。因为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发放会增加员工的税负。
6.未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后果如何?
未发放高温津贴,除应补发拖欠的高温津贴外可能面临被处以2000-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因未发放高温津贴系拖欠工资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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