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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亚所担任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信息来源:潘忠平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8/9/4 18:22:01 点击率:10036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623日根据申请人王某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5832107384)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820日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1012日前,向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11楼,杭州地铁一号线临平站出口即到,邮政编码:311100,联系人:王敏律师、沈晨律师,联系电话:1807299705213968096403)申报债券。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券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1019日下午1430分在其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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