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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的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吴莉琴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9/4/18 17:01:10 点击率:6772次

 

案情简介
A公司与银行订立金融借款合同,以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作为质押。A公司到期不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银行请求法院法院判令:一、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二、确认质押担保协议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三、将A公司可获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清偿债务。
A公司辩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银行诉请拍卖、变卖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
 
争议焦点
一、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
“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200710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是否可以质押,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最高院指导案例观点认为,“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欲设立“应收账款”的质权,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由于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因当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
二、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
质权一般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且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故银行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协议约定,银行有权直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A公司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城区污水的处理,亦将影响原告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故银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A公司预留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必要合理费用。
 
律师提醒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
3.质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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