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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三岁女童注射狂犬疫苗后死亡,涉事疫苗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公开
信息来源:梅军、沈莉慧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9/5/23 17:08:56 点击率:19290次

 

2019年4月26日,距离长生生物疫苗事件过去还不足一年,一则“连云港三岁女童被狗抓伤注射狂犬疫苗后死亡”的新闻又把疫苗事件拉回了公众视野。问题疫苗一次次地刺痛人民群众的内心,公众的知情权该如何得到保障?疫苗的相关信息有其特殊性,根据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疫苗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公开。公众有权知晓事件的调查进度、疫苗的流向等相关信息,且这些信息应能通过各种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渠道简便获得。

2019年4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一名三岁女童被宠物狗抓伤,在注射第一针狂犬病疫苗数小时后发热,第二天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30日,家人同意给孩子做尸检,当天,他还并请求相关部门对同批次狂犬疫苗留样封存,对相关诊疗记录以及医院监控视频封存。事发一周多后,相关狂犬病疫苗被封存。赣榆区卫生部门目前正在调查这一患儿死亡事件。

涉事疫苗由广州诺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712111-1,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6日。这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于2019年1月14日签发,同时签发了两批次,共111580支。

 

疫苗事件回顾

近年来,令人揪心的疫苗事件频频发生: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

2017年11月,长生生物被曝销往山东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紧急发布通告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疫苗,直接注射进人的血管,与健康生命紧密相连。但是公众关注的关键信息经常处于不明朗的状态,恐慌与质疑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关于疫苗事件相关的进展,公众需要了解更多、更全面、更专业的信息。疫苗相关信息是否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公开的方式应有哪些?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上述问题都有了相关的规定。

 

疫苗相关信息是否应当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疫苗事件,尤其是问题疫苗信息,应该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疫苗事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应具有时效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加之,疫苗本身的使用有其时效性,例如狂犬病疫苗注射时间越早防疫效果越好,早一点知道注射的疫苗是否有效可能就是拯救了一个生命。迟到的公开就是对民众知情权的损害。

 

 

哪些信息需要公开?

1、调查进度应同步公开

连云港女童狂犬病疫苗事件中,发生一周多后,相关疫苗才被封存,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封存?在这一周时间发生了什么?调查进行到了哪一步?注射狂犬病疫苗与女童的死亡有无直接原因?公众心中的诸多问题也随着事件的发酵,一个个堆积起来。多次疫苗事件中,调查进度犹抱琵琶半遮面已经对公众造成了心理阴影。公众对于事件的调查进度应有知情权。事件的爆发,新闻铺天盖地,公众获知事件的来源五花八门。虽然是否为疫苗导致的死亡还未盖棺定论,但是新一轮的疫苗恐慌已经袭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对于事件的调查进度,公众有权知晓,且行政机关应在每个项目的每个调查环节都做一定的公开。

 

2、疫苗流向是否应该公开

这次疫苗相关事件如此刺痛人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大家被疫苗“吓怕”了。在以往的疫苗事件中,疫苗的流向、造成的危害迟迟不公开,造成了公众的恐慌。问题疫苗的处理结果也是没有全面公开。以长生生物疫苗为例,2017年11月被曝销往山东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事件爆发,直至半年后,已经销售出去的25万多支疫苗的流向及召回记录、是否对接种儿童造成不良影响等信息却未充分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公开疫苗的流向是否会造成更大的恐慌?是否因此就不公开问题疫苗流向?

当然不是。一旦得知自己注射的疫苗没有效果,的确会造成心理的恐惧。很多人对连夜查找接种记录册时的恐慌还记忆犹新。但是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有助于消除恐慌。一方面,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民众通过真实信息作出客观判断,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另一方面,疫苗流向等各环节的公开有助于监督政府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拿此次事件中的狂犬病疫苗来说,狂犬病是一种一旦病发就百分百致死的疾病,被犬科动物咬伤或者抓伤后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唯一的预防办法。及时地公开问题疫苗的流向、危害,包括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有助于民众自查、自检、寻求救助。

 

 

 

公开的途径有哪些?

目前,公众查询疫苗公开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途径并非一目了然。国家疫苗监管虽然已经建立了全过程管理机制,涵盖了上市许可、上市后监管(包括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批签发、实验室管理、监管检查和临床试验监管等职能,但是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不是大多数人所知晓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到不同的网站去查询,鉴于疫苗的专业性,普通民众想要获取信息需花费一定的时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予以信息整合,通过权威平台予以公布,保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相关部门或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企业门户网站、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社会责任报告等,做好相关关联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回到这次连云港3岁女童注射狂犬病疫苗死亡事件,尸检结果出具需要45-60个工作日,在调查清楚女童死亡原因之前,关于111580支广州诺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个批次疫苗,同时展开了哪些调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已有其他不良反应报告、流向了哪些省市医疗卫生机构,公众有权知晓,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通过部门网站主页、政府网站、企业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传统媒介以及新媒体等途径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需要便于群众在想查阅之时准确及时查询到位;经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部门应切实保障群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政府应当优化全国疫苗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增强信息查询的精准性、便捷性、及时性,在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是政府营造阳光法治环境的有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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