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申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以下简称申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申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11楼;联系方式:陈律师13868057293,沈律师180729970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申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其第十八法庭(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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