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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析解读!常见的八种安全生产类犯罪,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信息来源:程画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21/7/6 10:53:43 点击率:4149次

前  言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八种安全生产类犯罪

1、危险作业罪

危害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构成要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事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适用主体: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8日上午,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仓库引起执法人员 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大蛇,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哪步情况。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的危化品,经过清点,里面存有满瓶的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惶恐的是,这个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该些气瓶属于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存储经营危化品。经执法人员核查,余汉林公司并未取得储存危化品的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存在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车运至安全地带。

之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立案侦查后,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比如:未佩戴相关的设施设备,没有相关资质。

危害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违章作业更多的是适用于一线员工)

 

 

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害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危害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害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危害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维护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6日下午,某市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王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张某吊起向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向地面施工的被害人金某身上,金某当场死亡。

现,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张某,指挥员王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危害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害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危害结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刑事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消防责任事故罪

危害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危害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以上三个标准只需满足其一。

适用主体: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结 语
不管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才是最简单、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逃遁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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