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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第三人林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25/11/28 13:55:40 点击率:3695次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通过“阴阳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何穿透表象认定真实债权关系,成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关键。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灵与律师马丽代理的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第三人林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通过精准辨析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协议”,成功确认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合法债权,为债权人挽回了重大损失,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债权纠纷中的专业能力。

 

某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第三人林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案件类型: 民事诉讼

主办律师: 马丽律师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阴阳协议、股权转让

 

本案源于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薛某、林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于2022年3月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向供应链公司支付99万余元,薛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三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供应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获清偿。后供应链公司发现,林某于2022年3月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以79.05万元价格转让给薛某,并完成工商备案。供应链公司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薛某在股权转让款范围内代位清偿。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转让价款的认定。薛某、林某抗辩称,备案协议中79.05万元的转让价系为满足税务要求而填写的非真实金额,实际转让为0元,并提交了一份0元作价的协议作为证据。对此,诺力亚所马丽律师围绕协议的签订背景、形式要件、证明效力及备案的公示性展开论证,强调工商备案协议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而被告提交的0元协议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无法推翻备案协议的证明力。

一审法院采纳了马丽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股权转让价款为79.05万元,判令薛某在欠付林某股权转让款范围内向供应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肯定了备案协议的优先效力。

 

案例亮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面对债务人以“阴阳协议”规避债务的行为,律师通过强化备案协议的公示效力和证据优势,成功击破不实抗辩,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马丽律师在代理中不仅紧扣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更从签订时间、协议形式、证人证言等多维度论证了备案协议的真实性,体现了对复杂证据链条的梳理能力和对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

结语:
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的一次有效落地。诺力亚所马丽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证据组织,揭穿了股权转让中“阴阳协议”的虚假表象,确保了债权的实现,彰显了律师在债的保全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此案也为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阴阳协议”的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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