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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电科技公司诉浙江省某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采购处理决定一案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25/11/28 14:03:55 点击率:4354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利、干扰正常采购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准确界定投诉主体的适格性,既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刘双、唐崇律师代理的某某机电科技公司诉浙江省某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采购处理决定一案,通过厘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一行为一诉”原则的适用,为遏制恶意投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某某机电科技公司诉浙江省某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采购处理决定一案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

主办律师: 刘双、唐崇律师

关键词: 政府采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一行为一诉

 

本案源于一起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纠纷。2023年3月,某县卫生健康局下达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某县医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发布采购文件。某机电科技公司获取文件后提出8项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对部分质疑作出答复并发布更正公告。在2023年8月1日的开标活动中,该公司未参与投标,其他三家公司投标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此后,该公司向某县财政局提起5项投诉,财政局经审查后认定其中一项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驳回投诉。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诺力亚所律师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代理工作。一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强调该公司虽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实际投标,与财政局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前提,而该公司未参与采购活动,其权益未受实际影响,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要求。二是诉讼请求合法性问题,指出原告在诉请中同时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和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违反了“一行为一诉”原则,构成诉讼请求不明确。

法院采纳了诺力亚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认为,潜在供应商仅获取采购文件而未实际投标的,无权对采购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案例亮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层面对政府采购恶意投诉的精准识别与有效规制。诺力亚所律师通过深入剖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要件与“一行为一诉”原则的适用逻辑,成功揭露了原告滥用诉权、干扰采购秩序的本质。代理过程中,律师不仅紧扣法律条文,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与会议纪要,强化论证说服力,体现了对行政诉讼规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的深刻理解。

结语: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未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恶意投诉提供了重要支持。诺力亚所刘双、唐崇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既维护了政府采购程序的严肃性与效率,也彰显了律师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中的专业价值。此案对规范供应商投诉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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