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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作社诉浙江省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案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25/12/19 14:09:42 点击率:3589次

在征地拆迁领域,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间的补偿纠纷往往牵涉利益重大、程序复杂,如何妥善处理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管理智慧的体现。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旭阳,律师王天骄承办的A合作社诉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一案,展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高度敏感案件时,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务实的诉讼策略,有效厘清责任主体、引导案件回归适格管辖、并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最终以原告撤诉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A合作社位于某县某村的地块被纳入当地某项目的征收范围。2024年9月,A合作社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县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地的某街道办事处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其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损失高达四千余万元。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诉讼程序层面,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被告是否适格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二是实体层面,在涉案树木等地上物已灭失、评估困难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背景下,如何认定补偿责任的归属与具体金额。案件审级高、诉请金额巨大,使被告方面临极大的程序与实体败诉风险。

 

代理思路与核心法律论证

面对复杂的诉讼局面,代理律师团队针对两被告分别制定了清晰、差异化的应诉策略。

针对被告一某县人民政府,律师团队的核心思路是论证其被告主体不适格。首先,严格依据行政诉讼“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了涉案的清除行为,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事实行为,责任应由实际实施者承担。其次,依据征收补偿相关法规,阐明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而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依法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街道办事处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为适格被告。此外,团队亦从原告起诉可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角度,预备了程序性抗辩理由。

针对被告二某街道办事处,律师团队的策略则侧重在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抗辩。在实体方面,依据原告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到期且未续缴租金等事实,主张双方租赁关系实际已解除。更重要的是,指出在2023年1月的苗木移栽过程中,原告方有配合行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实质上是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同样,也从起诉期限角度进行了程序抗辩的准备。

 

案件结果与处理成效

通过律师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的有力论证,受理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关意见,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在基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与沟通,原告方最终主动申请撤诉,案件得以终结。这一结果避免了案件进入更高审级可能引发的广泛关注与复杂局面,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评析与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高超的诉讼策略与务实的纠纷解决智慧。首先,在程序层面,律师精准运用管辖规则,通过厘清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成功将案件引导至更适宜审理的基层法院,有效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与社会化风险,展现了对行政诉讼程序的深刻把握。其次,在实体处理层面,面对地上物灭失导致的鉴定与赔偿难题,律师策略性地将补偿问题的判断与协商空间交还给了具有属地管理优势与专业能力的街道办事处,促使纠纷回归行政协调与民事协商的轨道,避免了司法陷入技术困境。这种“以程序厘清责任,以调解引导实质解决”的模式,为处理类似征地补偿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路径。它跳出了“非胜即败”的诉讼对抗思维,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协调,促使行政权、司法权与当事人诉求形成良性互动,最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生动诠释了行政诉讼制度保障权益、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

 

 

 

吴旭阳、王天骄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成功地将一起标的额巨大、程序复杂的群体性潜在纠纷化解于诉前阶段。其价值不仅在于为委托机关避免了可能的败诉风险与巨额赔偿,更在于通过专业操作,示范了如何在法治框架内,高效、平稳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处理经验,对于律师代理政府机关应对类似涉众型行政诉讼,以及推动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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