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4杭余民初字第2928号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李燕、宋骁骏律师为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案情】
两被告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原告在加工厂工作,因工厂经营不善,拖欠原告4、5月份工资33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4年4、5月工资336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产品加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吴杰系服装加工厂合伙人的事实;
2.工资单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合伙人且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
3.劳动监察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两被告合伙开办服装加工厂且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事实。
【审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了劳动任务,两被告未支付相应报酬,应承担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争祥、吴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东劳动报酬3360元。
【评析】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确认。企业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名字、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一、工资总额组成
(一)应付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中的应付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指按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通常把补偿生产(工作)条件方面的叫做津贴,而把弥补生活开支方面的叫补贴。
(1)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职工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如工龄津贴)和地区性津贴(如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几种类型。
(2)补贴: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等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补贴。补贴主要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等因素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补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规定:
法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法定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故: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83天X(月出勤天数-20.83天)]X200%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这笔工资一般不体现在工资支付表中。
(二)扣款
1.代扣三险一税: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
2.罚款:如造成贵司损失的经济赔偿、旷工的罚款等。
(三)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款合计,即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金额。
二、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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